1、股权让与担保与股权出质的相同之处
(1)股权让与担保与股权出质都是以股权作为担保的标的物。股权让与担保中需要先将股权转让登记于债权人名下,当质权实现时,则需要将该股权拍卖、变卖、折价以实现债权;股权出质中需要进行股权出质登记,当需要实现质权时,也要将该股权拍卖、变卖、折价以实现债权。
(2)股权让与担保与股权出质都涉及股权转让的问题。股权让与担保中股权需要先转让登记于债权人名下,当质权实现时,则需要将该股权拍卖、变卖、折价以实现债权,这里必然涉及股权转让;股权出质中需要实现质权的,也要将该股权拍卖、变卖、折价以实现债权,这里也必然涉及股权转让。
(3)股权让与担保与股权出质的目的都是为债务履行提供质权担保。股权让与担保虽然需要将股权转让登记于债权人名下,但其真实目的并非转让股权,而是以股权转让的方式将该股权质押给债权人,一旦债权人的债权不能实现,就需要将该股权拍卖、变卖、折价以实现债权,所以股权转让的目的并非真的为了股权转让,其目的还是为债务履行提供质权担保;股权出质的目的则更为直接,股权出质无须将股权转让给债权人,但需要进行出质登记,一旦需要实现质权的,也需要将该股权拍卖、变卖、折价以实现债权,因此,股权让与担保与股权出质的目的都是为了担保债务的履行和债权的实现。
(4)股权让与担保与股权出质都是以合同方式来设立和联结的质权担保。股权让与担保中需要签订股权转让合同,通常还要签订附随的回购合同,以保证债务正常履行后,转让的股权能够顺利的再转回担保人名下;而股权出质自然也是需要签订股权出质合同等。因此,股权让与担保与股权出质都离不开合同的方式。
(5)股权让与担保与股权出质中的质权实现都是以债务人到期没有清偿债务为前提,法律对质权的实现的方式有同样的要求。股权让与担保中的质权的实现和股权出质中质权的实现均是债务未得清偿,如果债务得以清偿,则无须实现质权。
2、股权让与担保与股权出质的不同之处
(1)股权让与担保属于非典型担保,股权让与担保与定金、建设工程优先受让、保理合同、独立保函等均属于民法典中没有列明的担保方式,即非典型担保;股权出质属于典型担保,根据《民法典》的相关规定,保证、抵押权、质权、留置权均属于典型担保。
(2)股权让与担保采取了股权转让的外观形式,而将其作为担保债务履行的真实目的隐藏了,与此同时还需要履行与外观形式相符合的一系列法律程序,如订立股权转让合同、股东会决议同意、放弃优先购买权、办理公司变更登记等;而股权出质合同则采取了真实目的与外观形式相统一的直接设定担保质权的形式。正是基于此,股权让与担保被视为名为股权转让、实为质权担保的非典型担保形式;而股权出质则是名实相符的典型担保形式。
(3)股权让与担保由于采取股权转让的外观形式,质权设立无须以出质登记为前提;而股权出质则必须履行出质登记,质权才能成立。
(4)如果担保债务得以履行,即质权无须实现的情况下,股权让与担保由于股权转让并非真实意图,一般需要在订立股权转让合同的同时订立附随的回购合同,以确保在质权无须实现时能够恢复到担保前股权未转让的状态;而股权出质在合同订立上无须如此繁琐的操作。
(5)股权让与担保之所以得到法律的认可,是基于其担保功能,因此,在质权实现时,应当采取拍卖、变卖、折价的方式实现债权,如果“名为担保,实为转让”,法律可能就会否认其效力;股权出质因其“名实相符”,故不存在这样的问题。