民间借贷中有5种法定担保方式,即保证、抵押、质押、定金、留置,所产生的后果都是不同的。由于定金和留置在实践中比较少见,这两种担保方式主要出现在商事交易行为中,本文主要阐述保证、质押、抵押三种三种担保方式。
一、保证
保证是指保证人在借条或者借条之外另立书据,明确表示当借款人不偿还债务时,由保证人自己向出借人偿还债务的担保方式,也就是俗称的人保。
设立人保,最重要的就是考察保证人的还款能力,其次要在借条中写明保证人愿意承担保证责任,并且写明保证人的联系方式、住址、身份证号,实践中很多人只是让保证在在借条中签字,这样会遗留一定的诉讼风险。
二、抵押
抵押就是在房产、车辆、货物、库存、股权等等财产上,为出借人设立抵押权,财产的所有人同意当借款人不偿还债务时,由抵押物变卖给出借人清偿。
《民法典》第394条规定:“为担保债务的履行,债务人或者第三人不转移财产的占有,将该财产抵押给债权人的,债务人不履行到期债务或者发生当事人约定的实现抵押权的情形,债权人有权就该财产优先受偿。前款规定的债务人或者第三人为抵押人,债权人为抵押权人,提供担保的财产为抵押财产。“
抵押可以是用借款人自己的财产抵押,也可以他人的财产进行抵押。
抵押要注意两点。第一,同保证一样,抵押必须要有明确的书面约定,可以写在借条内,也可以另外订立合同,一般来说抵押要写明以下内容:抵押的财产是什么,财产所有者是谁(身份信息、地址、联系方式等基本内容),财产所有者同意用财产给特定的借款设立抵押,当借款无法偿还时以这份财产清偿。
第二,要明确抵押物的所有者,自己抵押物的情况。如果是是房产、汽车等不动产,可以设立抵押登记。这一部分是避免抵押物所有者在出借人不知情情况下将抵押物卖给别人,一旦卖给别人很难追回。
三、质押
质押与抵押核心内容比较相似,主要区别是质押中相关财产需要交由出借人保管,并且只有动产和财产权利可以质押。
《民法典》第425条规定:“为担保债务的履行,债务人或者第三人将其动产出质给债权人占有的,债务人不履行到期债务或者发生当事人约定的实现质权的情形,债权人有权就该动产优先受偿。前款规定的债务人或者第三人为出质人,债权人为质权人,交付的动产为质押财产。“
从民间借贷的实践来说,质押与抵押的不同之处主要只有动产和财产权(股权等等)可以质押,房产不可以质押。质押与抵押最大的区别在于质押下财产要交给出借人保管,抵押中财产仍然在原主手中。国家为了避免质押名义下的房屋买卖,禁止房屋质押。
以上就是民间借贷中三种常见的担保类型。